(2014)岳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东辉与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辉,岳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82号原告吴东辉,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岳阳县步仙乡辛淑村第八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兰冬志,男,汉族,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四清,局长。原告吴东辉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东辉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东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东辉承担。审 判 长 赵 慧审 判 员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