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336号申请人程某某,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7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