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潘家进、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贵为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家进,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378-1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被告:潘家进。被告: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家进被告:王连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家进、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家进、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家进、淮安市瑞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