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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士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张士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前川村。法定代表人:刘培亮,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士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士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士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亿佳石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