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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通渭县春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张明亮,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60-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56732-3。负责人:周丽。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9278-7。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伟钊,系该司职员被告:通渭县春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壤镇北街北山巷23号,组织机构代码69035640-9。法定代表人:陆腾龙。委托代理人:席嘉宾,系该司技术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通渭县春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旭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