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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二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小静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口头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小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00606号原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俊华,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案双方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双方看笔录签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