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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韦其民与马福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其民,马福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654号原���韦其民,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福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其民与被告马福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其民于2014年10月16日因被告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其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其民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