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洪秋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68号罪犯洪秋贵,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江永法刑重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秋贵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洪秋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洪秋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洪秋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洪秋贵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秋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