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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新乡股份经济联合社申请执行汕头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新乡股份经济联合社,汕头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新乡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张立珊。被执行人汕头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郑良平。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新乡股份经济联合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汕头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所、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执字第5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林绮书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