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志中,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董志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谎称其能将王某某的丈夫安排到赵庄煤矿财务科上班或担任矿长助理,骗取王某某现金5.5万元。2012年9月17日秦某某又谎称帮朋友旅行社周转资金,骗取王某某现金4万元。案发后,秦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2、2012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谎称与朋友合伙经营的旅行社资金周转不足,骗取贺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秦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3、2010年初,被告人秦某某谎称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骗取崔某某25万元,后又以朋友用钱为由骗取冯某某20万元用于归还崔某某。还清崔某某的钱款后,被告人秦某某又于2011年冬谎称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再次骗取崔某某30万元用于归还冯某某。后崔某某陆续追回26万元,余款4万元秦某某占为已有。4、2010年1月至9月,被告人秦某某谎称能为经营酒店的韩某某贷款,以需给领导送好处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韩某某22万元,后韩某某追回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辩护人董志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谎称其能将王某某的丈夫安排到赵庄煤矿财务科上班或担任矿长助理,骗取王某某现金5.5万元。2012年9月17日,秦某某又谎称帮朋友旅行社周转资金,骗取王某某现金4万元。案发后,秦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2、2012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谎称与朋友合伙经营的旅行社资金周转不足,骗取贺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秦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了贺某某,取得了贺某某的谅解。3、2010年初,被告人秦某某谎称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骗取崔某某25万元,后又以朋友用钱为由骗取冯某某20万元用于归还崔某某。还清崔某某的钱款后,被告人秦某某又于2011年冬谎称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再次骗取崔某某30万元用于归还冯某某。后崔某某陆续追回了26万元,剩余4万元由秦某某占为已有。4、2010年1月至9月,被告人秦某某谎称能为经营酒店的韩某某贷款,以需给领导送好处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韩某某共计22万元。后韩某某追回10万元,剩余12万元秦某某占为已有。庭审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请求被害人的谅解。其家属代秦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崔某某4万元、韩某某12万元。崔某某、韩某某二人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3月至6月期间,秦某某说能给我丈夫安排到煤矿财务科上班或者是矿长助理,先后多次骗走我现金5.5万元。后来又说帮助朋友做生意周转资金,骗了我4万元。共计9.5万元。3、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秦某某给王某某出具的4万元借条一支以及王某某与秦某某之间的短信记录。4、被害人贺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秦某某和我说她与朋友合作经营了一家旅行社,需要和我借1万元周转一个星期。后我便给了她。10月份,我找秦某某要钱,秦某某便一直找种种理由推脱不还。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我和秦某某是朋友。平时经营一旅行社。秦某某和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我也和她没有任何生意合作关系。秦某某曾于2011年借过我20万元。6、被害人崔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秦某某找到我说她与她姨夫袁某某合伙做煤炭生意,向我借钱周转,并答应给我2万元利息。我便借给她25万元。后秦某某将钱还了我。后来秦某某又以同样理由和我借了30万元。还了一部分,到现在还有4万元没有还清。我也联系不上秦某某了。7、证人袁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秦某某的姨夫。秦某某没有和我一起做过煤炭生意。8、证人袁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秦某某的丈夫。2010年,秦某某的二哥因为在赌博被扣在了缅甸,秦某某为了筹钱赎人,和崔某某借了25万元。后秦某某又和冯某某借了20万元还了崔某某。还了崔某某钱后,为了还冯某某钱又从崔某某处借了30万元还了冯某某。后我们陆续还了崔某某26万元,现在还欠崔某某4万元未还。9、被害人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我开着一家酒店,当时急需资金。秦某某说能帮我借款,但需要好处费10万元。我便相信了,给了秦某某10万元现金。秦某某还打了一张条子。后秦某某说贷款有困难,需要给领导送礼吃饭。我便又多次给秦某某银行帐户上打过款,共打了12万元。以上总计22万元。但秦某某却一直没有给我贷下款。2012年后我找秦某某退款,可秦某某说没有钱。后来电话也联系不上了。10、秦某某给韩某某出具的10万元取条以及韩某某给秦某某银行帐户汇款的凭条。11、证人郭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曾借给韩某某10万元。后来韩某某说秦某某欠他的钱,让秦某某直接还我钱。后秦某某将这10万元还了我。12、秦某某丈夫袁某甲退赔王某某现金9.5万元后,王某某出具的收条以及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13、贺某某收到秦某某丈夫袁某甲退还的1万元收条及出具的谅解书。14、高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15、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1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6.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董志中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李涛涛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