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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刑初字第6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务工。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曹杰。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雍、张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诉讼代理人曹杰、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妻子周桃书与邻居发生争执,遂赶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沈家桥10号院子内,与被害人罗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并持刀砍中被害人罗某的腹部、背部、左上肢及右手等部位,致被害人罗某腹部、背部、左上肢及右手损伤,左前臂疤痕形成达10cm以上。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诉称,因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其轻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937.53元。对此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妻子周桃书与邻居发生争执,遂赶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沈家桥10号院子内,与被害人罗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并持刀砍中被害人罗某的腹部、背部、左上肢及右手等部位,致被害人罗某腹部、背部、左上肢及右手损伤,左前臂疤痕形成达10cm以上。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日并支付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3237.53元,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并加强营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罗某、曹某夫妇与被告人李某、周桃书夫妇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被告人李某持西瓜刀将被害人罗某砍伤的事实。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罗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3、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3237.53元。出院后建议其休息一个月并加强营养。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依法根据情况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伍正龙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