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4018号-2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4018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第(2013)第1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应向房建云、张丽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9455元。因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理了属于被执行人佛山市贵族盛宴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不锈钢整体厨房设备一套及不锈钢冰柜、烤箱等厨房设备一批,上述财产经一次降价均因无人缴交保证金而流拍。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另案【(2013)佛城法执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现已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将该设备作价48904元抵债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亦无提出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40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陈文戈��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