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蔡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蔡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企业公馆1.2期C1栋302号。法定代表人:胡学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蔡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