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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张允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张允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新知大厦。法定代表人贾杰,该出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曹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允义。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张允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张允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邢 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