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