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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白瑜与向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瑜,向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281号原告白瑜,女,1980年2月14日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土家族。被告向贽,男,1985年10月28日生于酉阳县,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瑜诉被告向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瑜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瑜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受。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