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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殷绍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响行初字第36号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生态园区。法定代表人纪立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开联,男。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双园中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亚东,男。委托代理人朱宏,女。第三人殷绍树,农民。委托代理人XX国,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05日依法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开联、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孙亚东、朱宏、第三人殷绍树的委托代理人XX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称诉争的矛盾已协调解决,于2014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丽萍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宏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