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星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2010号罪犯杨星辉,男,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星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16日作出(1997)闽刑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定。判决生效后,于1997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星辉该犯自减刑以来,曾因在卫生间拍击他犯扣1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系老年犯,未参加生产劳动。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共获达标分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星辉系老年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达标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星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