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韩艳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3178号罪犯韩艳玲,女,41岁(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6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艳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对罪犯韩艳玲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韩艳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3月、2014年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罪表现。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韩艳玲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韩艳玲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艳玲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韩艳玲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艳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艳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