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天尝与龙后曲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后曲,周天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后曲,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安堂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尝,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后曲因与被上诉人周天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龙后曲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后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轶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