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覃某、潘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xx),学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潘某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在武鸣县城厢镇鸿景花园小区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覃某购买了2.65克毒品可疑物“K粉”。同日20时40分,潘某接到李某某电话称要向其购买100元的“K粉”并要求在武鸣县城厢镇江滨路香格里旅馆门前交易,潘某同意交易并持“K粉”到香格里旅馆门前将其分装出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K粉”(净重0.99克)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在离开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潘某被抓获后,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覃某,潘某假意要向覃某购买半安“K粉”,并约好在鸿景花园小区门前交易。覃某携带10.37克毒品可疑物“K粉”到鸿景花园小区门口下准备与潘某交易时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覃某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及毒资130元。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毒品可疑物“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覃某、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在武鸣县城厢镇鸿景花园小区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覃某购买了2.65克“K粉”。同日20时40分,潘某接到李某某电话称要向其购买100元的“K粉”并要求在武鸣县城厢镇江滨路香格里旅馆门前交易,潘某同意交易并持“K粉”到香格里旅馆门前将其分装出的一小包“K粉”(净重0.99克)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在离开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潘某被抓获后,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覃某,潘某假意要向覃某购买半安“K粉”,并约好在鸿景花园小区门前交易。覃某携带10.37克“K粉”到鸿景花园小区门口下准备与潘某交易时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覃某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及毒资130元。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毒品可疑物“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被告人作案经过及到案情况;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覃某、潘某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5、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二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6、辨认笔录,证实了二被告人对毒品及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另查明,被告人潘某作案时系武鸣某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现在某某学院就读。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覃某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谭庆仁审判员 吴庆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