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河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戴传春与顾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传春,顾佩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戴传春,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其官、鞠建军(特别授权)。被告顾佩林,男,1967年11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传春与被告顾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戴传春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封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