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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四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四初字第240号原告郭某某,男,39岁。被告陈某某,女,38岁。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人民陪审员  梁世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