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四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四初字第240号原告郭某某,男,39岁。被告陈某某,女,38岁。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人民陪审员 梁世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