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农。委托代理人:程军。被告:西安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