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6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779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24日,高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县人,自由职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县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