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卢其荣与被申请人骆晶、周小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其荣,骆晶,周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申字第3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卢其荣,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兴驰、李艾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骆晶,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小丹,女,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国俊,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卢其荣因与被申请人骆晶、周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9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卢其荣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骆晶、周小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卢其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其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皮轶之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陈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戴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