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胡云波与蒋荣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胡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