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启兴申请执行邓红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兴,邓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兴,男,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被执行人邓红明,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受施秉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施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启兴申请执行邓红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邓红明支付给王启兴劳动报酬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红明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秉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