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9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与张宪委、马秀红、王德安、马丰梅、王德祥、武秀英、李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张宪委,马秀红,王德安,马丰梅,王德祥,武秀英,李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964-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宪委,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马秀红(系张宪委之妻),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德安,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马丰梅(系王德安之妻),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德祥,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武秀英(系王德祥之妻),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志新,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农行与被执行人张宪委、马秀红、王德安、马丰梅、王德祥、开秀英、李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肥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新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款99000.3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1585元由被执行人李志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肥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