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保字第06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瑶与梁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瑶,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06034号申请人张瑶,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梁昌,男,1964年10月10日生。申请人张瑶因与被申请人梁昌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丁志华在银行的存款××万元。申请人张瑶已向本院提供××万元的现金和保证人丁立民名下的位于××小区××号楼××室(产权证号:××)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继承人丁志华在银行的存款××万元。三、查封保证人丁利民位于××小区××号楼××室(产权证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申请人张瑶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玉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得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