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小观信用社与王世品、李春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小观信用社,王世品,李春清,蔡学滨,徐承涛,刘书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小观信用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永安街42号负责人:顾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舒,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品。被告李春清。被告蔡学滨。被告徐承涛。被告刘书生。本院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小观信用社诉被告王世品、李春清、蔡学滨、徐承涛、刘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小观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