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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杨彩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杨彩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26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彩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杨彩颜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鲍国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