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9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苏冬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苏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92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苏冬波,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苏冬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冬波应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24908.13元、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423元及迟延履行金。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冬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5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笑竹审判员 XX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雅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