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海南万宁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海南万宁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法定代表人贾晓峰。委托代理人符琼芬,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雨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万宁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5月26日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海南万宁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617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236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万宁市和乐镇和乐大道东侧13882.4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宁市国用(1997)字第032号]及和乐大道西侧131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宁市国用(1997)字第056号]。经查,万宁市国土局的原始土地档案记载,万宁市国用(1997)字第032号土地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过户至黄梦銮等19个自然人名下,海南万宁华隆置业有限公司还剩余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法查明,也无变更后的土地红线图。另,万宁市国用(1997)字第056号土地使用权的原始档案遗失。据万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称,该宗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卖他人,且该地上存在若干坟茔。综上,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济汉审 判 员 秦恩轩代理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