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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90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志与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007号原告陈志,男,汉族,1999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黄万仪,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剑波,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庙村柏林社,组织机构代码74532784-1。法定代表人杜志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诉被告重庆力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