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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正田,边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555号申请人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谷正田,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边美华(系谷正田之妻),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正田、边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谷正田、边美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旭红执行员  贺诗魏执行员  刘克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马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