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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8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刘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生,刘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8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生,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广琦,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吕建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建生之委托代理人张广琦,被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建生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建生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建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吕建生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吕建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曙钊审 判 员  孙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