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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彭美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卢文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彭美林,卢文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陈立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阳州,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美林,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929。原审被告:卢文展,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391X。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美林、原审被告卢文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上诉人彭美林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是其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牛庆利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洁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