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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惠印与陈锦辉 、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锦辉,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素云(又名张素环),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惠印与被执行人陈锦辉、张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