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立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秀花与再审申请人张金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花,张金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花,女,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平,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郭剑锋,漯河市经济区后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秀花与再审申请人张金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花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张金平赔偿其补偿款62438.64元是错误的。根据《漯河市西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漯河市西城区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漯西建(2010)4号)和《漯河市西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源汇区西城区区域拆迁指挥部关于印发﹤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漯西建办(2010)12号)的规定,申请人应享有300平方米中88.44平方米(实有建筑)按每平方米706元补偿,剩余的211.56平方米按506元补偿,应得补偿款169488元,另外还应得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但一、二审法院只判决被申请人张金平按实有建筑88.44平方米以每平方米706元补偿申请人62438.64元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房屋补偿款169488元和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张金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死者张大春生前的身份、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死后丧事办理事宜;二是张秀花对张大春生前居住房屋有无继承权、处置权;三是张金平于2005年、2007年分别对涉案房屋重建、扩建时,张秀花或古城村委会都没有任何表态;四是涉案宅基地为何法定使用权及实际使用权均为张金平;五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村民代表及知情村民的证言为何不被采用;六是本来就无效的一份所谓“宅基地互换协议”却被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以上诸多问题有待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一步查证。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驳回张秀花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金花、张金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左 昊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