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9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479号原告吕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曾某某,女,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