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商辖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凯米拉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凯米拉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辖初字第70号原告: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普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可武。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米拉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化工园区2A-1-5幢。法定代表人:ChanKwaiMo,亚太区总裁。委托代理人:谢科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米拉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玲玲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制作仪表电气用钢材、导线管、灯具、母线槽等产品。合同总价为1418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已支付价款1276920元,尚欠14188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41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英文版与中文版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在签订的《通用采购条款》第九条b款中约定:“Disputes.AnydisputearisingfromthePurchaseOrdershallbesubmittedto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forarbitrationinShanghai.争议。任何采购订单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争端委员会(上海)裁决”。根据该条款中文版本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但该条款中明确的“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方英文名称。且与“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争端委员会”最为接近的名称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上述英文条款的正确翻译应为:“争议。采购订单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虽然中文条款表达不准确,但英文条款可以确定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请求法院驳回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中、英文《仪表电气用钢材&导线管,灯具,照明盘等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及被告的要求制作仪表电气用钢材、导线管、灯具、母线槽等产品。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文件优先等级等同所列顺序a)本合同协议b)通用采购条款。”双方在《通用采购条款》第9条对“管辖法律/争议”约定:“a、采购订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专属管辖;b、任何采购订单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争端委员会(上海)裁决。”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方英文名称。合同并未约定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何种语言版本条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进行表述,合同中英文版本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文版本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争端委员会(上海),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发生争议应优先适用何种语言版本条款,根据双方约定的上述条款并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合同约定采购订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专属管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及被告的要求制作仪表电气用钢材、导线管、灯具、母线槽等产品,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凯米拉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