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尹某、尹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尹某,尹某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某甲,男,26岁。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张某甲之母),女,52岁。被告:尹某,女,29岁。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系被告尹某之父),男,62岁。被告:张某乙(系被告尹某之母),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尹某、尹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