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五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于玉华与吉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玉华,吉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玉华,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春晖,男,回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原吉林省人民政府机关第三幼儿园),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565号。法定代表人王佩云,园长。委托代理人薛伟业。委托代理人刘丽新。上诉人于玉华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玉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玉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于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