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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万某乙等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413号原告万某甲,农村居民。原告万某乙,农村居民。原告万某丙,城镇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炳超。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原告万某乙、原告万某丙与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甲、原告万某乙、原告万某丙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甲、原告万某乙、原告万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82.50元,由原告万某甲、原告万某乙、原告万某丙负担。审 判 长  石成理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景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