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蒋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石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石祥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盐仲(2013)裁字第1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3)裁字第16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爱华审 判 员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