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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44号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义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守源,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仝美子,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省誉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冠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