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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丁华生审 判 员  李汝清人民陪审员  高玉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