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广排、唐万军与李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排,唐万军,李洪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25号原告:李广排,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万军,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洪秀,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排诉被告唐万军、李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广排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万军、李洪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排自愿撤回对被告唐万军、李洪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排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