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沈娜与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娜,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451号原告李沈娜,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邹金狮,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敏、洪桥(实习),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沈娜与被告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登记在被告陈勇与案外人林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118号金星园6#楼xxx复式单元房产(权证号:x**),以人民币680000元价值为限。原告提供案外人庄钦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8号美伦茗园A区2#楼xxx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陈勇与案外人林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118号金星园6#楼xxx复式单元房产(权证号x**)。二、立即查封、冻结庄钦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8号美伦茗园A区2#楼xxx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桐 微信公众号“”